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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丁可、杭州控美服饰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可,杭州控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7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可,男,汉族,1985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控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德胜东路3678号。法定代表人孙文君。上诉人丁可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3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丁可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提交的邮寄单、居住证明显示被上诉人交付争议商品的方式是通过物流速递,收货地址位于郑州市××区,且上诉人居住在二七区,二七区是合同履行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是本案最先立案地。因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收货地在郑州市××区,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郑州市××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3民初327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丽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袁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