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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家峰与永善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峰,永善县第三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峰,男,1967年2月21日生,住永善县。被执行人永善县第三中学,组织机构代码75066870-4。住所地:永善县溪洛渡镇溪洛渡村红光一社。法定代表人任美坤,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马富银(特别授权),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刘仕玉(特别授权),系该单位职工。申请执行人王家峰与被执行人永善县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625民初16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永善县第三中学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永善县第三中学在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洛渡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永善县第三中学在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溪洛渡农村信用社的存款19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增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