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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3423王树青与刘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青,刘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3423号原告:王树青。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开根,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宽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兆法,响水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青诉被告刘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青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青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由原告王树青负担。审判员  朱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