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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x雷与王x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雷,王x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703号原告:赵x雷,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玉,男,40岁,汉族,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义坤、王燕,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x雷诉被告王x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本院于210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x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我所有的房产证为32××72的房屋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3年我在涡阳县义门镇苔乡路45号购买两间门面房并办有房产证。因我长期在外打工未回家,近期发现被被告占用,我与其不相识,也没卖房给他,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庭审中经法院告知拒不提供该争议房屋的原始房产证,其所提供的证据也均系复印件,且其提供的《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上的权利人为常雷,与原告名字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x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