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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世全与周永端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世全,周永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世全,男,汉族,生于1959年3月21日,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科,重庆华之岳(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重庆华之岳(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永端,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5日,住广安市广安区。再审申请人周世全因与被申请人周永端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广法民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世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基本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周永端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是谢明开拥有对周世全的合法债权,且该债权经依法予以确认仍然存在,而(2010)广法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已经否定了谢明开对周世全享有合法债权。根据现有证据仍不能证实谢明开拥有对周世全合法债权,周永端也不能获得追偿的权利。谢明开出具的收条仅仅只能证实周永端有付款给谢明开的行为,但是该付款行为并没有得到周世全的认可,故对周世全不具有约束力。归还说明仅仅是周世全和周永端之间对谢明开借款如何分担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对谢明开书写的一种债权凭证。因此,应当进入再审、驳回周永端的诉讼请求。周永端提交意见称,周世全向谢明开借款8.4万���是事实,(2010)广法民再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并未明确认定周世全已经偿还了谢明开借款,周世全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法定再审期限,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世全因与周永端合伙做工程曾向谢明开借款10万元,后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分摊,周世全负责偿还本金8.4万元及其利息,周永端偿还本金1.6万元及其利息。周世全称其已经向谢明开偿还了其应当承担的本金8.4万元及其利息,但是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由于上述借款系周世全和周永端合伙期间的债务,周永端依据谢明开出具的收条向周世全行使追偿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之规定,(2015)广法民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认定周永端有权就借款本金8.4万元及其利息对周世全进行追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周世全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世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叶官清审判员 梁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双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