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国防与陈鑫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防,陈鑫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978号原告:陈国防,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元伟,新泰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鑫清,男,1997年4月11日出生,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申,新泰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防与陈鑫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国防负担。审判员  宋德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