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王立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王立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290号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499号圣伦大厦六层西侧。负责人:周文,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锦波,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立兴,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立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宏坤人民陪审员 刘 帆审 判 员 郭丹丹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昱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