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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珍荣与王慧琴、王桂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珍荣,王慧琴,王桂芳,王斌,陈忠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983号申请执行人:陈珍荣,男,1952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慧琴,女,1967年5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桂芳,女,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王斌,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忠泽,男,1961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珍荣与被执行人王慧琴、王桂芳、王斌、陈忠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03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并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