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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4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峰、蒋大任、刘秋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峰,刘秋霞,蒋大任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098号原告: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增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马武民,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刘秋霞,女,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被告:蒋大任,男,汉族,1983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峰、蒋大任、刘秋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4元人民币,本院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谢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