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吴桂林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吴桂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31820。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吴桂林,女,汉族,1959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吴桂林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8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吴桂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761.62元,利息1393.15元(透支利息从2016年7月12日起按本金以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还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23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桂林在佛山市范围内登记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水镇夏塘路20号的房产,上述房产已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已依法向首查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首查封法院函复该房产执行得款已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分配方案分配完毕,现没有任何款项可作分配;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吴桂林在佛山市内登记有粤X×××××小型汽车,本院已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3月1日届满,如需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申请,逾期查封效果消灭,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2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吕绮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