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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锋,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咸宁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锋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221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