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光辉与赖欣、章贡区鑫丰门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辉,赖欣,章贡区鑫丰门业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2087号原告:杨光辉,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赖欣,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章贡区鑫丰门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建材大市场中心街41号C2栋。经营者:赖欣,女,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杨光辉与被告赖欣、章贡区鑫丰门业经营部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其暂时无法提供被告赖欣、章贡区鑫丰门业经营部正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光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光辉承担。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邱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