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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淑珍与李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淑珍,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淑珍,务农。被执行人:李根,务农。本院在执行成淑珍与李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根有银行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根银行账户存款43713.4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邢川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