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成淑珍与李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淑珍,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淑珍,务农。被执行人:李根,务农。本院在执行成淑珍与李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根有银行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根银行账户存款43713.4元及利息,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邢川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