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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司劲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司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85号申请人: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被执行人:司劲松,男,1973年3月2日出生,住合肥市。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与司劲松2014年5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30904800788GS20142165、20130904800788GS20142164、20130904800788GS2014216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劲松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注销上述合同备案等交易手续。合肥京商融合置地有限公司协助司劲松办理上述房屋开业保证金退还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单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