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毛建来与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建来,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540号原告毛建来,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顺林,男,1985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建来诉被告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建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建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建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毛建来承担。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慧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