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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与合肥叁基丝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合肥叁基丝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民初2856号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汉街5号B幢0403室。法定代表人:焦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毅,江苏陈全兴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叁基丝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56号大摩时代广场1106室。法定代表人:张昱维,总经理。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柯瑞公司)诉被告合肥叁基丝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叁基丝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毅,被告基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昱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柯瑞公���向本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合同服务费44600元及违约金15400元,共计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苏-20**-12-28的《摩西数据服务总包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提供的工程项目数据服务,服务地区为江苏,服务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2月28日,延期至2017年3月31日,合同金额为88000元。该合同第12条约定,被告必须在合同期内提供正常服务(除国家规定节假日、休息日外每天必须更新)。若有违反,原告有权拒付后续款项(余款),同时保留追缴对已付款的权利和索赔合同款十倍的权利。后原、被告双方又于2016年1月5日签订另一份《摩西数据总包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提供的工程项目数据,服务地区为嘉兴、湖州,服务日期为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该合同第11条约定,被告必须在合同期内提供正常服务(除国家规定节假日、休息日外每天必须更新)。若有违反,原告有权拒付后续款项(余款),同时保留追缴对已付款的权利和索赔合同款十倍的权利。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全款付清两个合同的款项共计10万元,第一份合同被告实际履行至2016年5月,后续项目未及时继续更新。第二份合同被告只更新过一次项目信息,不超过十条。截至2017年2月,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退还合同服务费及违约金,被告对此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被告叁基丝公司辩称:原告起诉部分是事实,我方与原告签订的两份合同,分别是2014年12月的合同,2016年1月5日的合同。对第二份合同原告要求退还服务费12000元没有异议,但第一份合同上延长服务合同期限是我方口头表述,没有征得原告方同意。原告要求按一年退回服务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第一份合同实际履行期至2016年9月,后因被告法人代表身患重病没有办法履行合同,属于合同上约定的非自然原因无法履行合同。而且我方为原告服务已经超出了合同期限。原告要求按一年退回服务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原告柯瑞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叁基丝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摩西数据服务总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购买被告所提供的工程项目数据服务,乙方保证不得将产品用于销售以外的任何用途;甲方保证所提供数据真实有效。甲方如发生重大变故(火灾、地震等非自然因素),乙方需给甲方休整时间。使用时间自然后延。服务地区为江苏;会员等级为八级。服务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至2016年2月28日。价格为88000元。摩西数据遵��以下总包声明,如有违背十倍返还乙方;保证乙方所从事的数据在本地区只有乙方一家。甲方必须在合同期内提供正常服务(除国家规定节假日、休息日外每天必须更新)。若有违反,原告有权拒付后续款项(余款),同时保留追缴对已付款的权利和索赔合同款十倍的权利等。2016年1月5日,原告柯瑞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叁基丝公司作为甲方再次签订《摩西数据服务总包合同》一份,约定:乙方购买被告所提供的工程项目数据服务,乙方保证不得将产品用于销售以外的任何用途;甲方保证所提供数据真实有效。甲方如发生重大变故,乙方需给甲方休整时间。使用时间自然后延。服务地区为嘉兴、湖州,会员等级为八级。服务日期为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2月1日。价格为12000元。摩西数据遵从以下总包声明,如有违背十倍返还乙方;保证乙方所从事的数据在本地��只有乙方一家。甲方必须在合同期内提供正常服务(除国家规定节假日、休息日外每天必须更新)。若有违反,原告有权拒付后续款项(余款),同时保留追缴对已付款的权利和索赔合同款十倍的权利等。原、被告在履行2014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同时,合同期限届满日期为2016年2月28日,原告自称合同已履行至2016年5月。后被告同意延长合同服务期限至2017年3月31日,原告即在其单方持有的合同书上加添合同期限延期至2017年3月31日。但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昱维于2016年5月因病重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致后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于2016年1月5日签订的合同亦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昱维于2016年5月病重住院治疗未能履行。本院认为:原告柯瑞公司与被告叁基丝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2016年1月5日签订《摩西数据服务总包合同》两份,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在履行2014年12月28日所签订的合同过程中,按约定期限至2016年2月28日,原告自称合同已履行至2016年5月,该合同已履行完毕。但合同履行完结后,被告自愿再为原告延长至2017年3月31日,原告同意接受,该延长期限从法律性质上原告方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延长期限的性质无法界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延长期限部分系有偿服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该部分未履行部分款项的请求,因所举证据不足,本院不能予支持。对原、被告于2016年1月5日签订《摩西数据服务总包合同》,因被告法定代表人因病住院,导致该合同未实际履行,被告同意退回服务费12000元,对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履行合同并非主观原因导致,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酌情确定自收到款项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叁基丝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服务费12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计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苏州柯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33元,被告合肥叁基丝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2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郑 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