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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375刘紧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紧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1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紧张,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2016年11月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本案于2017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逮捕。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紧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建议,经征得被告人刘紧张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紧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4月间,被告人刘紧张至本市新北区春江镇,盗窃作案2起,窃得电动车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2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4月4日8时许,被告人刘紧张至本市新北区春江镇新魏花园南门西侧的“诚信房产”房屋中介店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潘某2停放在此的速派奇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93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缴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2017年4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刘紧张至本市新北区春江镇安家永安东路33号“晨晨手机卖场”,趁人不备,窃得联想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99元。案发后,已退赔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紧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潘某2的陈述笔录、证人潘某1、吴某、姚某的证言笔录、电动车购买票据、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扣押笔录、物品处理清单、收条、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紧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紧张认罪态度较好、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紧张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紧张因本案于2017年4月4日至同年4月11日被羁押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紧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所判处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邹 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颜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