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个旧市润德生物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润紫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个旧市润德生物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润紫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461号原告:个旧市润德生物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个旧市大屯镇杨家寨村委会孙家寨村小组。法定代表人:詹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乔飞,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润紫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昆明经开区云景路168号银河科技园J栋801号。法定代表人:刘俊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懿慜,男,1988年7月3日生,彝族,云南润紫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杨浦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个旧市润德生物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润紫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个旧市润德生物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个旧市润德生物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个旧市润德生物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22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711元,由原告个旧市润德生物资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旭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兆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