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于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吕某某,于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341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吕某某。被告于某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吕某某、于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25元,退付原告25元。审判长 张华明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