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行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玉成等人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成,陈金芳,陈金加,陈玉荣,刘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行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玉成,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金芳,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金加,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玉荣,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文祥,男,194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上诉人陈玉成等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行初16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陈玉成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项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符合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审法院应当无条件受理。其起诉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非常具体而且明确,原审法院认定该诉讼请求不明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上诉人原审起诉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何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作了明确规定。本案中,上诉人原审起诉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其房屋、埕地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及相关家庭财产等财物的行为”,该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应当认定上诉人原审起诉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上诉人的原审起诉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其他起诉条件,按照立案阶段形式审查的标准,本案应予立案受理。本案系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上诉人原审起诉所针对的行政行为系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所实施的征收行为,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进一步明确其所诉的是哪个行政主体实施的哪个征收环节中的行政行为,以此作为立案受理的条件,缺乏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9行初16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锦铨代理审判员 蔡雅丽代理审判员 赵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佳家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