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仪香、刘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仪香,刘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201号之一申请人陈仪香,男,1952年1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刘小春,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住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在执行陈仪香与被执行人刘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仪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小春借款人民币850000元及利息共计1436000元和案件受理费9498元未受偿。现查明,因申请人陈仪香与被执行人刘小春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小春同意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仪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对该案的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81执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经申请后,可以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英审 判 员 毛远聪审 判 员 邹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邓逸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