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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俊明与商河县怀仁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明,商河县怀仁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6行初12号原告张俊明,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被告商河县怀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王修权,镇长。委托代理人何德宝,山东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明诉被告商河县怀仁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被告将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已予以公开,为此原告于2017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俊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俊明承担。审判员  王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