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1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齐艳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齐艳秋
案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652号罪犯齐艳秋,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2008)廊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齐艳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齐艳秋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3月23日以(2009)冀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一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光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指派民警汪某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齐艳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齐艳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齐艳秋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齐艳秋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第五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齐艳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四个表扬。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齐艳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齐艳秋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1日至2022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