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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挺、黄文风诉被告叶文彬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挺,黄文风,叶文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449号原告:李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黄文风,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叶文彬,男,194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李挺、黄文风诉被告叶文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挺、黄文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挺、黄文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李挺、黄文风负担。审判员  罗德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