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挺、黄文风诉被告叶文彬物权保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挺,黄文风,叶文彬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449号原告:李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黄文风,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叶文彬,男,1948年7月9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原告李挺、黄文风诉被告叶文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李挺、黄文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挺、黄文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李挺、黄文风负担。审判员 罗德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