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21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大道148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董事长。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何某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349元,依法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长 况国良审判员 王明曦审判员 吴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石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