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与桐庐五金交电化采购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桐庐五金交电化采购供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014号原告: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法定代表人:陆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迪,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桐庐五金交电化采购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庐街道广场路金都花园***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原告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五金交电化采购供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浙江国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盛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