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倪凤娟与江苏吉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凤娟,江苏吉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62号申请执行人:倪凤娟,女,1974年6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吉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东亭家园36幢205室。被执行人:陈亚东,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倪凤娟与被执行人江苏吉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126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苏吉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倪凤娟借款及利息355.8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吉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亚东未按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倪凤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76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吉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亚东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两辆汽车,并依法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其实际查控该车辆,亦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未能实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倪凤娟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吉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亚东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倪凤娟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126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天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