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雷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348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雷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雷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黔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所涉借款属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范围,故已不属民事诉讼的范畴,应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将案件移送至黔西县公安局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已减半收取),全额退还原告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