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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终2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山西澳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澳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2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澳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新晋祠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1002923-4。法定代表人:王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7号楼7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902105-5。法定代表人:吴树青,职务不详。上诉人山西澳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5)年小商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澳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