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兵与夏时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兵,夏时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524号原告:黄兵,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太平村委会魏村自然村**号。被告:夏时雨,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华阳社区元真街**号。被告:XX,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兴圩村委会大杨自然村**号。原告黄兵诉被告夏时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黄兵负担。审判员 郑龙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