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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兵与夏时雨、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兵,夏时雨,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524号原告:黄兵,男,1976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太平村委会魏村自然村**号。被告:夏时雨,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华阳社区元真街**号。被告:XX,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兴圩村委会大杨自然村**号。原告黄兵诉被告夏时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兵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黄兵负担。审判员  郑龙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