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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艳丽与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正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丽,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正道,李亚军,陈晓蓉,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366号原告马艳丽,女,汉族,1973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曹鹏搏,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法定代表人梁政好,董事长。被告王正道,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李亚军,女,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陈晓蓉,女,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翠,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浩楠,河南奕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红,女,汉族,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郭衍杰,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艳丽诉被告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正道、李亚军、陈晓蓉、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马艳丽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