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刘继强与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继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270号申请人刘继强,男,汉族,1971年5月18日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611号B幢23-3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国。申请人刘继强与被申请人重庆金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融真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继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开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