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洁与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洁,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2669号原告汪洁,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晓晖、王凯,浙江九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绍兴市胜利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新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X,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洁与被告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珠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凯、被告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4年12月6日,原告汪洁与被告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签订了《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人才引进协议书》,其中第五项载明,“乙方住房其他事宜按甲方(2004)第23号文件规定执行,”而该文件第二项第三条第4款明确载有“…对为医院做出特殊贡献、业绩突出的高级人员在院工作十年以上,该人员一次性购买该住房医院给予50%购房补贴;对为医院做出特殊贡献、业绩突出的高级人员在院工作15年以上,该住房产权归其所有”之内容。原告汪洁自2004年12月16日与被告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签署《人才引进协议书》以来,已为被告服务十余年,同时原告了解到快阁苑仲夏坊10幢504室房屋属于国有资产,难以办理过户手续,故给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被告履行房屋过户义务,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按照《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人才引进协议书》及《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关于培养和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绍市七医(2004)第23号中所载明的条款,帮助原告完成绍兴市越城区快阁苑夏坊10幢504室房屋的过户;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原告主张的过户条件未成就,没有过户的法律依据。原告陈述难以办理过户手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即使原告要求不满十五年过户,应该要交一半的房款,但目前为止原告没有交一分钱。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9日,被告印发绍市七医[2004]第23号《关于培养人才和引进人才的有关规定》的文件,该文件中关于人才引进的措施第4条规定,对引进的高级技术人员,医院为其解决家庭住房问题,由医院以租住形式提供70平方米以上的套房一套,高级人员每月按国家住房租住规定缴纳房租费。对为医院作出特殊贡献、业绩突出的高级人员在院工作10年以上,该人员一次性购买该住房医院给予50%的购房补贴;对为医院作出特殊贡献、业绩突出的高级人员在院工作15年以上,该住房产权归其所有。2004年1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人才引进协议,约定被告负责为原告办理人才引进的相关手续,为原告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原告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原告进入被告工作后,被告以租住形式向原告提供70平方米以上的套房一套,原告自入住日起每月按国家住房租住规定向被告缴纳房租费。原告住房其他事宜按被告(2004)第23号文件规定执行。协议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至今。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文件1份、人才引进协议书1份、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人才引进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根据该协议约定,住房问题按被告(2004)第23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被告(2004)第23号文件规定,对为医院作出特殊贡献、业绩突出的高级人员在院工作15年以上,该住房产权归其所有。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尚未满15年,其主张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其住房的过户手续,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如同意缴纳一半房款,被告即同意为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因原告不同意缴纳一半房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原告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洁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珠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