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来景与杨金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来景,杨金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368号原告:马来景,男,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杨金霞,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马来景与被告杨金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马来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来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来景负担。审判员 范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