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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来景与杨金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来景,杨金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2368号原告:马来景,男,194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杨金霞,女,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告马来景与被告杨金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马来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来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马来景负担。审判员  范铁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