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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金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翔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强、XX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金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翔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强,徐亚丽,XX飞,唐亚芹,王福君,王建,王春野,王涛,苏烨,杨金沙,李夺,刘畅,付濛萌,林含雪,付亚芳,高秀华,白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初10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号。法定代表人:暴文,该司董事长。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红嘴路**号。被告: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以北中东生产资料市场**栋**号。法定代表人:唐亚芹,该司总经理。被告:长春市金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白杨,该司总经理。被告:长春市翔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富丰路61线货场。法定代表人:李夺,该司总经理。被告:刘强,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徐亚丽,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XX飞,男,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唐亚芹,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王福君,男,汉族,住黑��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王建,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春野,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王涛,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苏烨,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杨金沙,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夺,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畅,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付濛萌,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林含雪,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付亚芳,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高秀华,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被告:白杨,男,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长春市佳联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金通物资经销有限公司、长春市翔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刘强、徐亚丽、XX飞、唐亚芹、王福君、王建、王春野、王涛、苏烨、杨金沙、李夺、刘畅、付濛萌、林含雪、付亚芳、高秀华、白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谭贵林审判员  魏玉国审判员  崔巍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