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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1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敬超、冯跃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敬超,冯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1财保14号申请人:王敬超,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被申请人:冯跃生,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及车主。申请人王敬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停放在鸡泽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的交通事故车辆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15000元的财产份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人民币1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冯跃生所有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15000元为限),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廖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