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生俊与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俊,石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341号申请人:马生俊,男,1975年12月29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红。被申请人:石伟,男,1983年8月8日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生俊与被告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生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伟名下的新******号“思威”牌车辆进行保全,案外人马金良自愿提供其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石伟所有的新******号“思威”牌车辆的手续;二、依法冻结马金良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视为放弃复议申请的权利。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海贝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