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8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和众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和众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8236号原告: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工业园区3号。法定代表人:周永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永强,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劳动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孙海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文,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强,男,汉族。被告:陕西和众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雁南一路万众广场1幢1单元2层10202号。法定代表人:赵宏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荧,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敬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和众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37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3218.5元。审 判 长 宁 莎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人民陪审员 查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彦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