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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申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唐某与马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某,马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申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唐某不服本院(2017)甘0702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申请人唐某申诉称,在唐某与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按照图纸施工,在工程质量方面存在重大过错,给我的工程带来严重损失。法庭在处理该案的过程中,让我先承认欠马某10000元,结案后再起诉马某。2017年4月,我在甘州区法院梁家墩法庭起诉马某,审判人员让我对(2017)甘0702民初787号案件提出申诉。现请求甘州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由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787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唐某在与被申请人马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书已经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收并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并未提出证据证明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有违反法律的情形。在调解过程中,经询问,申请人无证据向法庭提交,并明确表明了其与被申请人马某的其他纠纷会另行起诉,所以,现申请人唐某以与被申请人马某还存在的其他纠纷提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俊国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