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容添与黄文昌、林雪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容添,黄文昌,林雪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6551号原告:梁容添,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胜,广东XX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昌,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林雪翠,女,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梁容添与被告黄文昌、林雪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容添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华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昌、林雪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容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22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黄文昌于2012年11月1日以生意周转困难为由,与原告协商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据,约定被告黄文昌需在2013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黄文昌需每月1日支付当月利息。收到借据后,原告向被告黄文昌交付了现金20万元,被告黄文昌亦向原告支付月利息4000元至2015年1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黄文昌没有偿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催收,被告黄文昌于2015年10月6日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月利息为借款金额的2%,自2015年2月起未支付利息,并承诺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事项。承诺期限期满后,被告黄文昌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黄文昌与被告林雪翠是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存续期间,被告林雪翠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文昌、林雪翠均未作答辩。原告梁容添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黄文昌、林雪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1月1日,黄文昌出具一张借据,载明:“本人黄文昌因生意急周转,向朋友梁容添先生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定于2013年4月30日前还清,口讲无凭,特立此据。”借款人栏有黄文昌字样的签名及捺印。2015年10月6日,黄文昌出具一份划款承诺书,载明:本人黄文昌于2012年11月1日向朋友梁容添借款200000元,每月利息为借款金额的2%(即4000元),现本人于借据约定日期尚未归还该借款并从2015年2月份至今未支付该借款的利息;现本人承诺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给债权人之前所欠12个月利息合计48000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结清2016年2月份到2016年8月份利息合计28000元,合计支付债权人金额128000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结清2016年9月份到2017年1月份利息合计10000元,合计支付债权人110000元;如本人不能在承诺时间归还款项,本人愿以其名下所有产业(包括债务、股权、不动产等)中任何一项产权赔偿债权人损失(包括因此债务产生的所有费用:律师费、交通费等)。借款承诺人栏有黄文昌字样的签名及捺印。阳江市海陵岛闸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显示,黄文昌与林雪翠于1988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广东XX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显示,广东XX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梁容添的委托,指派樊华胜律师担任梁容添与黄文昌、林雪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程序中代理人。编号为51973823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购买方梁容添,销售方广东XX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服务名称民案代理费,价税合计22000元。庭审中,梁容添称借据与还款承诺书均由其打印提供;借据与还款承诺书上所有手写内容包括“黄文昌”字样的签名、捺印均由黄文昌本人亲自所写、所签及所捺;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2年11月1日在坦洲其经营的公司内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黄文昌。本院认为,梁容添主张黄文昌向其借款的事实,提供了借据、还款承诺书为证,并就借款能力提供了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洲支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流水,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黄文昌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该行为已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梁容添主张黄文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5年2月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诉求,没有超出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的范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22000元的诉求,有借据、还款承诺书、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为证,且该费用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收费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林雪翠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涉案债务发生在黄文昌与林雪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文昌、林雪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黄文昌个人债务,故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林雪翠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文昌、林雪翠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将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容添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从2015年2月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二、被告黄文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容添支付律师费22000元;三、被告林雪翠对被告黄文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0元,减半收取30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文昌、林雪翠连带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嘉婷李嘉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