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红坎村民委员会红坎村民小组、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红坎村民委员会红坎村民小组,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13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红坎村民委员会红坎村民小组。负责人:陈烈坡,小组长。委托代理人:王虎,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田墘街道。法定代表人:陈木昌,局长。再审申请人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街道红坎村民委员会红坎村民小组(下称红坎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下称红海湾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5行终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红坎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一、红海湾国土局针对我小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后作出红国函[2015]30号《关于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2015)第61号函的复函》(下称30号《复函》)和红国函[2015]98号《关于“(2015)汕城法行初字第12号”判决书的答复》(下称98号《答复》)两次答复,其中98号《答复》是红海湾国土局在法院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作出的。两次答复内容相同,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均具有可诉性。二、原二审法院认为我小组针对红海湾国土局作出的98号《答复》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并据此裁定驳回我小组的起诉,不仅剥夺了我小组的诉权,而且将导致98号《答复》生效并具有行政确定力。三、红海湾国土局持有涉案土地的相关信息却拒不公开,属严重违法,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并撤销98号《答复》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原二审法院枉顾事实、枉法裁判,驳回我小组的起诉错误。请求依法对本案予以再审,撤销原二审裁定,改判维持原一审判决。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红坎村民小组于2015年4月15日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红海湾国土局作出的30号《复函》,并公开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怡兴海产品加工厂与原遮浪镇政府(现遮浪街道办事处)签署的征用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遮浪通南路东侧的土地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合同)、补偿、安置补助协议及款项支付、使用情况等涉及该土地征收、出让、登记及安置补偿和款项支付的政府信息资料及其复制件。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汕城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30号《复函》,并责令红海湾国土局对红坎村民小组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红海湾国土局依据前述判决于2015年8月20日重新作出98号《答复》,红坎村民小组对该答复仍不服,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确认98号《答复》违法,并责令红海湾国土局对其上述申请公开的信息再次公开。上述事实表明,红坎村民小组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的两次诉讼中,诉讼对象系分别针对红海湾国土局前后作出的30号《复函》和98号《答复》,而98号《答复》系红海湾国土局在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30号《复函》后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实属不同的诉讼标的。依据上述规定,红坎村民小组就98号《答复》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受理。原二审法院认定红坎村民小组提起的本案诉讼属重复起诉,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的规定裁定驳回红坎村民小组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红坎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肖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