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徐萍、杨先衡等与徐少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萍,杨先衡,徐少琴,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663号原告:徐萍,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杨先衡,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徐少琴,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系死者李三文妻子)。被告:李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金寨县(系死者李三文之子)。原告徐萍、杨先衡与被告徐少琴、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友松依法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萍、杨先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少琴、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萍、杨先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4年1月28日,李三文向徐萍、杨先衡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张。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为74000元。2014年8月2日,李三文向徐萍、杨先衡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3分,并出具借条一张。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2日为90000元。2015年5月10日,李三文向徐萍、杨先衡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5厘,并出具借条一张。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10日为105000元。2015年12月20日,李三文向徐萍、杨先衡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并出具借条一张。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为42000元。李三文在第四次借款时,主动以其购买的位于金寨县金府花园对面李业兴的房基3间作价520000元作为抵押。徐萍、杨先衡多次找李三文催要无果,现由于李三文已经去世,徐少琴、李伟作为其继承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特诉讼来院,请求判决徐少琴、李伟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311000元;由徐少琴、李伟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徐少琴、李伟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李三文向徐萍、杨先衡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8月2日,李三文向徐萍、杨先衡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3分,并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5月10日,李三文向徐萍、杨先衡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5厘,并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12月20日,李三文向徐萍、杨先衡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1分5厘,并出具借条一张。李三文在第四次借款时,主动以其购买的位于金寨县金府花园对面李业兴的房基3间作价520000元作为抵押。徐萍、杨先衡多次找李三文催要无果,现由于李三文已经去世,徐少琴、李伟作为其继承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致其诉讼来院,杨先衡、徐萍考虑李三文已故,对利息只主张150000元。以上事实,有李三文出具的借条四张、借款合同一份、承诺书、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徐萍、杨先衡与李三文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故对徐萍、杨先衡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李三文已经去世,徐少琴、李伟作为李三文的继承人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徐萍、杨先衡要求徐少琴、李伟支付利息150000元,其余部分自愿放弃诉讼,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未登记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少琴、李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萍、杨先衡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其利息150000元,合计7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0元,减半收取6455元,由被告徐少琴、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友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金寨县人民法院古碑人民法庭案款账户案款汇金寨县人民法院。(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古碑人民法庭案款,开户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3,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