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5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陶培兰、钟兴根等与南京途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培兰,钟琪,钟兴根,陶根宝,杨辉,南京途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5894号原告陶培兰,女,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钟琪,女,1996年3与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星火村XXX号XXX室。原告钟兴根,男,1939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陶根宝,女,194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辉,男,1984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程跃,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途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负责人朱国平。委托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培兰、钟琪、钟兴根、陶根宝与被告杨辉、被告南京途发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途发物流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培兰、钟琪、钟兴根、陶根宝撤回对被告南京途发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倪水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尊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