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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企海与吴志涛、安威吏、张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企海,吴志涛,安威吏,张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148号申请人李企海。被执行人吴志涛。被执行人安威吏。被执行人张乐琴。关于李企海申请执行吴志涛、安威吏、张乐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3)凤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3)凤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