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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芳琼与李顺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芳琼,李顺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杨芳琼,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顺发,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宜民一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顺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李顺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顺发银行存款142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李顺发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四兵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魏益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