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遵东、周训方等与杨家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遵东,周训方,杨家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491号原告:周遵东。原告:周训方。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灏,是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家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飞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遵东、周训方诉被告杨家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周遵东、周训方于2017年5月24日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周遵东、周训方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履行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义务,对其提起的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云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