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镇江恒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洪彩滨、洪凯强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恒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洪彩滨,洪凯强,洪丁荣,洪招治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1044号原告镇江恒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电力路39号金江花园1号综合楼中基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558042170E。法定代表人张立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周华,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彩滨,女,汉族,1970年6月16日出生,,住镇江市。被告洪凯强,男,汉族,1990年5月1日出生,,住镇江市。被告洪丁荣,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镇江市。被告洪招治,女,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恒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彩滨、洪凯强、洪丁荣、洪招治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彩滨、洪凯强、洪丁荣、洪招治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恒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洪彩滨、洪凯强、洪丁荣、洪招治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28元,由原告镇江恒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大伟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人民陪审员 乔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