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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国权与固原固农节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权,固原固农节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76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权,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19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居民。被执行人固原固农节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圆德慈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亮,该公司经理。王国权与固原固农节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5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元,诉讼费11400元,执行费224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固原固农节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数十起,执行标的大。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固原固农节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固原固农节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李 广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