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2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与天津韩星爱肯特光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天津韩星爱肯特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666号原告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被告天津韩星爱肯特光电子有限公司原告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天津韩星爱肯特光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鉴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