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5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法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法有,孟召俊,孟召花,周法才,周吉勇,周登会,周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法有,男,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执行人:孟召俊,女,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执行人:孟召花,女,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执行人:周法才,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执行人:周吉勇,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执行人:周登会,男,196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执行人:周长友,男,195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执行山东济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法有、孟召俊、孟召花、周法才、周吉勇、周登会、周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同华审判员 贾传曾审判员 杨名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书东 来自